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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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675号 | 上诉人 | - | 11600 | 一、维持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南充市天玖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L某某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的工资10,800.00元";
三、南充市天玖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L某某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的工资800.00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5元由南充市天玖车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1-23 |
2 | 合同纠纷 | (2015)顺庆民初字第1223号 | 原告 | 原告: 南充市天玖车业有限责任公司 | -- | 驳回原告南充市天玖车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4-17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嘉民初字第1079号 | 原告 | 原告: 南充市天玖车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Y某某 | 13520 | 准许原告南充市天玖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Y某某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南充市天玖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更多 | 2014-08-04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嘉民初字第1080号 | 原告 | 原告: 南充市天玖车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 | 38200 | 被告L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充市天玖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38200元,并从2014年2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或履行期间届满前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元由被告L某某承担396.9元,由原告南充市天玖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9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7-30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718号 | 被上诉人 | - | 1632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208元,由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03-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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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205号 | 原告 | 原告: 南充市天玖车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 |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