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硒都老年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文怀霄
91422801068403981K
2168万元人民币
-
湖北省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小渡船路49号8幢102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项招标公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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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8550000
(2024)鄂2801执805号
恩施市人民法院
2024-02-19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鄂2801民初14275号
被告
原告: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
被告:
恩施安百隆贸易有限公司,恩施市硒都老年服务有限公司,湖北太极生化开发有限公司,恩施慕登置地开发有限公司,文怀霄,T某某
19396931.07
一、被告恩施安百隆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9396931.07元,并以此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8.775%支付自2021年7月3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确认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对被告恩施慕登置地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恩施市××街道××村××街道××路社区××幢××号(房权证号为恩施市字第2××2号)、4幢-101号(房权证号为恩施市字第2××5号)、4幢-102号(房权证号为恩施市字第2××2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在抵押权范围内对上述抵押财产拍卖、变卖等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恩施慕登置地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太极生化开发有限公司、恩施市硒都老年服务有限公司、文怀霄、T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民事案款账户,户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6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支行营业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69240.8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恩施安百隆贸易有限公司、恩施慕登置地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太极生化开发有限公司、恩施市硒都老年服务有限公司、文怀霄、T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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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0
2
合同纠纷
(2020)鄂2801民初7739号
被告
原告:
恩施九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文怀霄,恩施市硒都老年服务有限公司
2000000
一、被告W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恩施九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0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判令被告恩施市硒都老年服务有限公司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对被告W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院执行标的款帐户,开户行:恩施市农业银行,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帐号:17×××4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交纳114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6400元,均由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帐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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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3
申请保全案件
(2020)鄂2801财保258号
被申请人
-
3000000
查封、扣留、冻结被申请人恩施市硒都老年服务有限公司、W某某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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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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