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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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浙0782执1295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0)浙0782执12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1-30 |
2 | 合同纠纷 | (2014)金义民初字第264号 | 原告 | 原告: 义乌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被告: L某某,义乌市金桂秋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1235604.83 | 一、解除原告义乌市勘测设计研究院与被告L某某签订于2010年6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L某某已向原告义乌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支付的保证金500000元归原告义乌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所有。
三、被告L某某向原告义乌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支付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月6日的房屋租赁费621866.66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3年9月2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止)。
四、被告L某某向原告义乌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支付律师代理费用50499.17元。
五、被告L某某向原告义乌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支付水电费56739元。
六、被告L某某、义乌市金桂秋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腾空原告义乌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所有的位于义乌市宾王路xxx号三楼、四楼房屋。
七、自2014年1月7日起,被告L某某、义乌市金桂秋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义乌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支付房租损失6500元/日至腾空完毕之日止。
八、被告义乌市金桂秋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四、五项判决及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上述第三、四、五、七项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31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15862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账户:196××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联系电话:520××61、820××65.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更多 | 2014-03-19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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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义乌市自玩自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19-11-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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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浙0782民初15361号 | 原告 | 原告: 义乌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被告: 义乌市自玩自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19-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