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东河区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北
张少磊
91150202756654266C
158117.779万元人民币
-
包头市东河区和平路13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32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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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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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物权保护纠纷
(2019)内02民终2403号
被上诉人
-
12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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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2
合同纠纷
(2020)内0202民初864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京诚信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包头市东河区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东河区财政局
951098
准予原告深圳市京诚信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10.98元,由原告深圳市京诚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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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3
民间借贷纠纷
(2020)内0202民初41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包头市东河区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准予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2020-01-19
4
物权保护纠纷
(2019)内0202民初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包头市东河区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12000
被告包头市东河区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东河区旧城改造南海湿地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工程拆迁安置合同》(即××区号房屋)的乙方恢复为原告Z某某。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包头市东河区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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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2
5
合同纠纷
(2019)内0202民初192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S某某,Y某某,S某某,包头市东河区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12000
准许原告W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W某某自愿负担
2019-07-09
6
物权保护纠纷
(2018)内02民终1376号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2018)内0202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Z某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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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7
7
合同纠纷
(2018)内0202民初238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S某某,Y某某,S某某,包头市东河区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12000
准许原告W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W某某承担。
2018-08-06
8
物权保护纠纷
(2018)内0202民初108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1
被告:
包头市东河区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16000
被告包头市东河区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东河区旧城改造南海湿地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工程拆迁安置合同》(即××区房屋)的乙方变更为原告Z某某1。 案件受理费100元(简易程序),由被告包头市东河区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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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9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包九原民初字第537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H某某,包头市东河区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
24659.6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F某某医疗费254元、陪护费10625.6元(116天×33434÷365)、住院伙食补助费4640元(40元116天)、营养费4640元(40元x116天)、伤残赔偿金50994(20年x25497/年x10%)、精神抚慰金3000元、误工费11516(158天x26604÷365)、交通费1300元、车辆损失费200元; 二、被告包头铝业产业园区城建监察大队赔偿原告F某某鉴定费14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包头铝业产业园区城建监察大队负担1979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730元。 以上执行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709元,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履行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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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公告 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2)内0202民初4034号
被告
原告:
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包头市东河区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2-11-14
2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包头市东河区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2-10-11
3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包头市东河区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2-05-06
4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鄢陵县金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包头市东河区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1-12-01
5
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包钢集团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包头市东河区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1-11-24
6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包头市市政设计研究院
被告:
包头市东河区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1-04-13
7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内0202民初971号
被告
原告:
包头市市政设计研究院
被告:
包头市东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包头市东河区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1-04-13
8
所有权确认纠纷
(2019)内02民终240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Z某某,包头市东河区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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