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县信利油脂有限公司

吊销企业 华东
杨晋
913715237677674698
1500万元人民币
-
茌平县信发工业园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裁判文书34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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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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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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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2019-07-15
〔2019〕鲁1502执2399号

裁判文书 3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追偿权纠纷
(2019)鲁1502执239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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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2
其他
(2019)鲁1502执2399号之五
被执行人
-
--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省顺发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鲁P×××××沃尔沃牌汽车一辆。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力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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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3
其他
(2019)鲁1502执2399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查封被执行人聊城市正得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鲁P×××××东岳牌、鲁P×××××东岳牌、鲁P×××××福田牌汽车三辆。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省顺发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鲁P×××××沃尔沃牌汽车一辆。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力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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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4
其他
(2019)鲁1502执2399号之四
被执行人
-
--
查封被执行人聊城市正得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鲁P×××××福田牌汽车一辆。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力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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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5
其他
(2019)鲁1502执2399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查封被执行人聊城市正得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鲁P×××××东岳牌汽车一辆。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力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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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6
其他
(2019)鲁1502执2399号之三
被执行人
-
--
查封被执行人聊城市正得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鲁P×××××东岳牌汽车一辆。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力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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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7
追偿权纠纷
(2017)鲁1502民初7893号
被告
原告:
聊城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茌平县信利油脂有限公司,聊城市正得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顺发纺织有限责任公司,C某某,L某某,杨晋,X某某
2909997.62
一、限被告茌平县信利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09997.62元及利息、罚息(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2014年1月1日止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4年1月2日起至2014年3月17日止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4年3月24日止以2999999.97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14年4月2日止以2999999.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以2999997.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以2939997.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9月7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909997.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聊城市正得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顺发纺织有限责任公司、C某某、L某某、Y某某、X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聊城市正得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顺发纺织有限责任公司、C某某、L某某、Y某某、X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茌平县信利油脂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负担720元,由被告负担300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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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3
8
合同纠纷
(2017)鲁1502民初7893-1号
被告
原告:
聊城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茌平县信利油脂有限公司,聊城市正得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顺发纺织有限责任公司,C某某,L某某,杨晋,X某某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018-02-14
9
民间借贷纠纷
(2017)鲁1523执恢47号
被执行人
-
--
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民一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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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1
10
合同纠纷
(2015)茌商初字第643号
被告
原告:
茌平县恒元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L某某,山东聊城海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茌平县信利油脂有限公司
1000000
一、被告山东聊城海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茌平县恒元物资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00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L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L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聊城海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L某某追偿; 三、驳回原告茌平县恒元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00元,由原告茌平县恒元物资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山东聊城海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L某某负担18750元,由被告L某某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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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9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企业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茌平县恒元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茌平县信利油脂有限公司,山东聊城海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利平李晓敏
茌平县人民法院
2015-09-17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4)聊商初字第117号
被告
原告: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Y某某,山东聊城海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L某某,茌平县信利油脂有限公司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12-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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