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
1 |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2016-01-06 | 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6-01-20 | 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511781-20180207-031467 | -- | 万源市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502.37平方米 | -- | 2018-02-07 | 万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6)川17民终43号 | 被上诉人 | - | 375323.99 | 一、撤销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源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H某某的医疗费30065.99元、残疾赔偿金97524元、护理费4240元、误工费186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60元、营养费10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163289.99元。由被上诉人L某某赔偿60%即97973元,品除已支付的6600元,还应赔偿原告91373元;由被上诉人万源市太平粮油储备有限公司赔偿10%即16328元;其余损失由上诉人H某某自行负担。
以上赔偿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上诉人H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640元,由上诉人H某某460元,被上诉人L某某负担980元,被上诉人万源市太平粮油储备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4-19 |
2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5)万源民初字第478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万源市太平粮油储备有限公司 | 5 | 原告H某某与被告万源市太平粮油储备有限公司未形成劳动用工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