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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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2-18 | 〔2019〕晋0402执223号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6-07-08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5-07-08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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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6-07-08 |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5-07-08 |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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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晋0402执223号 | 被执行人 | - | 1556985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信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Q某某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556985元(利息另计)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19-04-12 |
2 | 合同纠纷 | (2019)晋0402执223号 | 被执行人 | 被告: Q某某 | 3060000 | 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江苏信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城区宏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3万元,其中90万元承担自2013年8月1日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50万元承担自2013年10月29日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10万元承担自2014年11月1日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3万元承担自2015年4月21日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均按月息2%计算(扣除已还利息8万元),被告Q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
三、承担案件受理费9285元,执行费17700元。
开户银行:长治农商银行南街支行
户名: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账号:457211010300000042211 ...更多 | 2019-02-21 |
3 | 合同纠纷 | (2013)苏商终字第0141号 | 被上诉人 | - | 364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35920元,由Y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3-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