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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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赣07行终63号 | 上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宁都县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4-14 |
2 | 其他 | (2015)宁行初字第16号 | 原告 | 原告: 宁都县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宁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0000 | 驳回原告宁都县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销被告宁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宁人社伤认字[2015]第4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费50元,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