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绿马废弃油脂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潘雪丽
91331082MA28GH685X
5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灵江山山脚(原金山砂轮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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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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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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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新环罚字〔2022〕27号临海市绿马废弃油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8GH685X,法定代表人潘雪丽,住所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灵江山山脚(原金山砂轮厂)。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我局于2022年8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三甲永安休院东北500米处的废弃油脂回收点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现场搭建有一个移动推拉棚,棚内建有除渣机一台,未配套环保处理设施,也无相应污防措施,推拉棚旁堆放有84个塑料吨桶,其中69个装有废弃油脂,其余15个为空桶,除渣机未在生产,但有明显生产痕迹,收集槽内有废油脂肪堆积,除渣存放在除渣机旁边的塑料桶内。经查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发现你单位废弃油脂回收点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现场勘察图)1份。该证据系2022年8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证明你单位废弃油脂回收点周边环境及现场情况等;2.现场照片证据3张。该证据系2022年8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拍摄,证明你单位废弃油脂回收点生产设备、现场存放废弃油脂等情况;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系2022年8月19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潘雪丽接受我局调查询问时制作,证明你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违法行为相关情况;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潘雪丽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系2022年8月19日潘雪丽向我局提供,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潘雪丽个人身份信息;5.你单位员工王凤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系2022年8月19日王凤华向我局提供,证明王凤华个人身份信息;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打印件(部分)1份。证明你单位废弃油脂回收点建设项目环评类别为登记表;7.建设项目审批验收情况查询说明1份。该证据系2022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查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证明你单位废弃油脂回收点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该证据系2022年8月19日潘雪丽向我局提供,证明你单位的文书送达方式;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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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集聚区分局
2022-11-03
台新环罚字〔2022〕27号
2
临海市绿马废弃油脂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其他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临罚字〔2020〕110号当事人:临海市绿马废弃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雪丽,住所: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灵江山山脚(原金山砂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8GH685X。本局根据2020年9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的情况,于2020年9月30日对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从事临海市区内餐饮企业产生的餐饮废弃油脂进行回收和提炼,检查发现油水分离车间未进行有效密封,油水分离后的成品油脂暂存池未加盖密封,现场有明显异味。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由法人潘雪丽提供给本局执法人员。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潘雪丽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该证据系潘雪丽本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其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人以及调查询问的证言具有证据效力;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图》各1份共3页、现场照片8张共4页。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制作。证明当事人从事临海市区内餐饮企业产生的餐饮废弃油脂进行回收和提炼,检查发现油水分离车间未进行有效密封,油水分离后的成品油脂暂存池未加盖密封,现场有明显异味的事实;四、《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时所制作。证明当事人从事临海市区内餐饮企业产生的餐饮废弃油脂进行回收和提炼,检查发现油水分离车间未进行有效密封,油水分离后的成品油脂暂存池未加盖密封,现场有明显异味的事实;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台环责改字[2020]5-303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2页。证明本局已于2020年9月27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的事实。2020年10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向本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其理由有二点:一是积极配合环保部门进行整改;二是恳请减轻处罚。以上事实,有本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环临罚告字[2020]110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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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2020-11-13
台环临罚字〔2020〕110号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浙0703民诉前调7998号
被申请人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4-01-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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