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7-05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7-08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7-14 | --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7-13 | -- | |
5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10-17 | 〔2019〕豫0191执15599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
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3-07-05 |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2-07-08 |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7-14 |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0-07-13 |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 2023-07-13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7-06-22 |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7-10-20 |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R141000010961974679 | 郑州兴源轮胎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许可 | 批发兼零售:轮胎及汽车配件。 | 2017-10-11 | 2099-12-31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410103000066496 | -- | 批发兼零售:轮胎及汽车配件。 | -- | 2099-12-31 | 郑州市二七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19)豫0191执15599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15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12-06 |
2 | 合同纠纷 | (2019)豫0191民初18093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被告: 桑志涛,S某某,Z某某,X某某,郑州兴源轮胎有限公司 | 962014.42 | 一、被告S某某、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本金90万元、利息23898.74元、罚息38115.68元,共计962014.42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12日),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双方约定利率计付;
二、被告Z某某、X某某、郑州兴源轮胎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22元,减半收取6911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400元,由被告S某某、S某某、Z某某、X某某、郑州兴源轮胎有限公司负担65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更多 | 2019-07-11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豫0191民初22275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S某某,S某某,郑州兴源轮胎有限公司,L某某 | 388000 | 一、被告S某某偿还原告M某某借款本金194000元,并以194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支付原告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L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6元,减半收取2258元,财产保全费1592元,共计3850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550元,被告S某某、S某某负担3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更多 | 2019-05-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豫0191民初18093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被告: S某某,S某某,Z某某,X某某,郑州兴源轮胎有限公司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