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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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3-07-07 |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2-07-05 |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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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鲁0391执694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山能贸易有限公司、韩山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淄博山能贸易有限公司、韩山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2-07-01 |
2 | 合同纠纷 | (2022)鲁0391民初223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 被告: 淄博山能贸易有限公司,韩山 | 147568.64 | 一、被告淄博山能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截至2021年9月2日的借款本金144147.04元、利息3421.60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涉案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韩山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2元,减半收取1756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由被告淄博山能贸易有限公司、韩山负担2965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负担261元。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2-24 |
3 | 合同纠纷 | (2022)鲁0391执保58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 被告: 淄博山能贸易有限公司,H某某 | 380000 | 一、冻结被告淄博山能贸易有限公司、H某某的银行存款190000元。
二、如被告淄博山能贸易有限公司、H某某的银行存款不足19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01-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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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鲁0391民初223号 | 被告 | 原告: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 被告: 被告:韩山,淄博山能贸易有限公司 |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03-27 | |
2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鲁0391民初223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 被告: H某某,淄博山能贸易有限公司 |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03-27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 被告: H某某,淄博山能贸易有限公司 |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