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宝兴来建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郑宝臣
91130982576780775Q
500万元人民币
-
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麻家坞镇杨各庄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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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冀0982民初4084号
原告
原告:
任丘市宝兴来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皓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任丘市宝兴来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丘市宝兴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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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2
其他
(2019)冀0982民初1621号
原告
原告:
任丘市宝兴来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石辉学,L某某,L某某
600000
一、被告重庆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丘市宝兴来建材有限公司租赁费600000元。 二、被告S某某、L某某、L某某对上述租赁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S某某、L某某、L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被告重庆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被告S某某、L某某、L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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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3
合同纠纷
(2018)冀0982执284号
申请人
-
--
(2018)冀0982执284号案终结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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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4
其他
(2017)冀0982执689号
申请人
-
--
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2民初1739号中止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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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30
5
合同纠纷
(2017)冀0982民初1555号
原告
原告:
任丘市宝兴来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西安恒利建劳务有限公司,K某某
810719.19
解除原告任丘市宝兴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恒利建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物资租赁合同。 被告西安恒利建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任丘市宝兴来建材有限公司租赁费528805.31元(算至2017年3月31日);丢失赔偿金206567.12元(按原告提交丢失赔偿清单十五日内退还可相应折抵,逾期视为丢失);违约金75346.76元(算至2017年3月31日,以后计算至租赁费还清之日止);被告K某某对上述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K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西安恒利建劳务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6034元,由被告西安恒利建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被告K某某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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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3
6
合同纠纷
(2016)冀0982民初3702号
原告
原告:
任丘市宝兴来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128778.67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丘市宝兴来建材有限公司租赁费128778.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8元由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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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4
7
合同纠纷
(2016)冀0982民初1739号
原告
原告:
任丘市宝兴来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邯郸市兴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M某某
129119.04
一、被告邯郸市兴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任丘市宝兴来建材有限公司租赁费97985.94元、丢失赔偿损失16959.1元、违约金14174元(以所欠租赁费97985.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的24%计算至2016年3月27日);被告M某某对上述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M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邯郸市兴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3538元,由原告任丘市宝兴来建材有限公司承担716元,被告邯郸市兴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822元,被告M某某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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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8
8
其他
(2016)冀09执复107号
申请人
-
--
一、驳回申请复议人渭南市嘉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二、维持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执异20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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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3
9
合同纠纷
(2016)冀0982民初2547号
原告
原告:
任丘市宝兴来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黄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H某某
463563.38
一、被告陕西黄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丘市宝兴来建材有限公司租赁费租赁费161362.64元,逾期支付违约金70419.05元,总计231781.69元。 二、被告H某某对上述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3元,由被告陕西黄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被告H某某对上述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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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9
10
合同纠纷
(2016)冀0982民初1317号
原告
原告:
任丘市宝兴来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九州建筑劳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H某某
20160
准许原告任丘市宝兴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元,由原告任丘市宝兴来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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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3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任丘市宝兴来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任丘市人民法院
2022-11-03
2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任丘市宝兴来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任丘市人民法院
2020-09-27
3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任丘市宝兴来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任丘市人民法院
2020-07-29
4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020)冀0982民初2123号
原告
原告:
任丘市宝兴来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任丘市人民法院
2020-07-29
5
租赁合同纠纷
(2019)冀0982民初1621号
原告
原告:
任丘市宝兴来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任丘市人民法院
2019-05-23
6
--
--
原告
原告:
任丘市宝兴来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K某某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5-26
7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任丘市宝兴来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K某某
任丘市人民法院
2017-05-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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