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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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5)湖德新民初字第193号 | 原告 | 原告: 德清县新市镇城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告: Z某某 | 26617 | 一、原告德清县新市镇城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Z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5年4月11日解除;
二、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涉案租赁房屋;
三、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德清县新市镇城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房屋租金245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800元(租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4月11日);
四、被告Z某某赔偿原告德清县新市镇城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相应租金损失(自2015年4月12日起,按每日53.3元计算至房屋实际腾退日)。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230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6-08 |
2 | 合同纠纷 | (2015)湖德新民初字第193号 | 原告 | 原告: 德清县新市镇城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告: Z某某 | 26617 | 一、原告德清县新市镇城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Z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5年4月11日解除;二、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涉案租赁房屋;三、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德清县新市镇城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房屋租金245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800元(租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4月11日);四、被告Z某某赔偿原告德清县新市镇城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相应租金损失(自2015年4月12日起,按每日53.3元计算至房屋实际腾退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230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