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卓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吴志琴
91441900345425426C
3000万
-
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连心路7号
荣誉奖项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浙民终670号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2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东莞市卓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均由东莞市卓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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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8
2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22)浙民终666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余姚市而文电器厂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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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
3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22)浙民终667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余姚市而文电器厂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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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
4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21)浙02民初2231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卓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余姚市而文电器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50000
一、被告余姚市而文电器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东莞市卓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独占许可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730595355.4,名称为“汽车USB充电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余姚市而文电器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莞市卓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维权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卓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原告东莞市卓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57元,被告余姚市而文电器厂负担24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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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1
5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21)浙02民初2229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卓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余姚市而文电器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50000
一、被告余姚市而文电器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东莞市卓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独占许可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830361046.5,名称为“车载USB充电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二、被告余姚市而文电器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莞市卓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维权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卓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原告东莞市卓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57元,被告余姚市而文电器厂负担24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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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1
6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21)浙02民初2230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卓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余姚市而文电器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50000
一、被告余姚市而文电器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东莞市卓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独占许可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830120331.8,名称为“汽车USB充电器(欧规)”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二、被告余姚市而文电器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莞市卓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维权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卓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原告东莞市卓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57元,被告余姚市而文电器厂负担24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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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1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2022)粤03民初1323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卓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深圳市唯文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18
2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2022)粤03民初7459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卓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绩徽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06
3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2021)浙02民初2231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卓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余姚市而文电器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1-05
4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2021)浙02民初2230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卓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余姚市而文电器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1-05
5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2021)浙02民初2229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卓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余姚市而文电器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1-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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