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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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8)陕0629民初847号 | 被告 | 原告: 邹建生 被告: 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邦勤,洛川县城市管理局 | 150000 | 一、由被告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酌情赔偿原告邹建生房屋维修费150000元;
二、驳回原告邹建生其余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元、鉴定费28000元,由原告邹建生及被告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承担1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邹建生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3-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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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8)陕0629民初847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G某某,洛川县城市管理局 | 洛川县人民法院 | 2019-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