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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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9)闽0627民初937号 | 原告 | 原告: 南靖县第一中学 被告: W某某 | 14300 | 南靖县第一中学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W某某支付代通知金2600元。
南靖县第一中学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W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17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南靖县第一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6-19 |
2 | 合同纠纷 | (2014)漳民终字第795号 | 被告 | - | -- |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4-08-19 |
3 | 合同纠纷 | (2014)靖民初字第863号 | 被告 | 原告: 福建省惠安县崇武镇兴燕石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南靖县第一中学 | 261090 | 一、被告福建省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福建省惠安县崇武镇兴燕石制品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6109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清款日止,其中人民币100000元的利息从2013年3月31日起计算,另外人民币16109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计算)。
二、被告南靖县第一中学在保修期满后在未支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福建省惠安县崇武镇兴燕石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39.5元,由被告福建省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