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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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消费权益 | 罚款金额为5.6万元 | 56000 | 泉州市泉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14-10-29 | 〔2014〕96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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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50505100015401 | 营业执照变更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电机制造;特种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更多 | 2022-05-09 | 2060-03-04 | 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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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5)港民初字第969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 被告: C某某,L某某,泉州恒沣投资有限公司 | 205417.38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支行与被告C某某、L某某于2012年2月22日订立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C某某、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尚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借款本金205417.38元及利息(2015年2月9日前欠利息7018.13元,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的规定计算);
三、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支行有权从被告C某某、L某某提供抵押的预(2012)泉港房押字第0143号项下、址在泉州市泉港区金山街西侧恒沣花园2#住宅楼1002房产(建筑面积86.56平方米)的拍卖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四、上述债务,由被告泉州恒沣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泉州恒沣投资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C某某、L某某追偿。
如果被告C某某、L某某、泉州恒沣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87元,减半收取为2243.5元,由被告C某某、L某某、泉州恒沣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5-19 |
2 | 合同纠纷 | (2015)港民初字第722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 被告: C某某,L某某,泉州恒沣投资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2015-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