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中医医院

正常 华中
孟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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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6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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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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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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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改建使用场所且变更法人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本次违法行为因初次违法,被发现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在规定时限内迅速完成了整改工作,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满足《黄石市生态环境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年版)》的不予处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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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不予处罚
--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2023-09-18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黄环不罚〔2023〕13号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鄂0202民初308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H某某
被告:
黄石市中医医院,黄石市中心医院
--
驳回原告H某某、H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48元,由原告H某某、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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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4
2
--
(2021)鄂02民终2529号
被上诉人
-
--
准予上诉人L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L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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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5
3
--
(2021)鄂0202民初192号
被告
原告:
黄石市国庆保洁维修有限公司
被告:
黄石市中医医院
83400
准许原告黄石市国庆保洁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5元由原告黄石市国庆保洁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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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4
--
(2018)鄂0202民初2379号
其他
原告:
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
被告:
H某某,Z某某
19200
准许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黄石市中医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已减半收取),由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黄石市中医医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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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1
5
--
(2018)鄂0202民初880号
其他
原告:
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
被告:
黄石港区芳草花卉店,T某某
1760
一、原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黄石市中医医院)与被告黄石港区芳草花卉店之间形成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黄石港区芳草花卉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腾退原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黄石市中医医院)向其出租的门牌编号为黄石市广场路3号副5号(即位于原告钟楼院区门前"中医院"公交车站牌正对面一幢房屋底商、由南向北第五档门面)的房屋; 三、被告黄石港区芳草花卉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按每月1760元的标准向原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黄石市中医医院)给付2017年1月1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房屋租金,及合同解除次日起至房屋腾退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四、驳回原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黄石市中医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黄石港区芳草花卉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74元,由原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黄石市中医医院)负担213元,被告黄石港区芳草花卉店负担6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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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6
6
--
(2018)鄂0202民初882号
其他
原告:
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
被告:
W某某
1540
一、原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黄石市中医医院)与被告W某某之间形成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腾退原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黄石市中医医院)向其出租的门牌编号为黄石市广场路3号副6号(即位于原告钟楼院区门前"中医院"公交车站牌正对面一幢房屋底商、由南向北第六档门面)的房屋; 三、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按每月1540元的标准向原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黄石市中医医院)给付2017年1月1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房屋租金,及合同解除次日起至房屋腾退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四、驳回原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黄石市中医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W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4元,由原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黄石市中医医院)负担188元,被告W某某负担5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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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6
7
--
(2018)鄂0202民初877号
其他
原告:
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
被告:
黄石港区广源文印,J某某
1540
一、原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黄石市中医医院)与被告黄石港区广源文印之间形成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黄石港区广源文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腾退原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黄石市中医医院)向其出租的门牌编号为黄石市广场路3号副1号(即位于原告钟楼院区门前"中医院"公交车站牌正对面一幢房屋底商、由南向北第一档门面)的房屋; 三、被告黄石港区广源文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按每月1540元的标准向原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黄石市中医医院)给付2017年1月1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房屋租金,及合同解除次日起至房屋腾退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四、驳回原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黄石市中医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黄石港区广源文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8元,由原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黄石市中医医院)负担181元,被告黄石港区广源文印负担5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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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6
8
--
(2018)鄂0202民初876号
其他
原告:
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
被告:
黄石港区阿骄形象馆,S某某
1540
一、原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黄石市中医医院)与被告黄石港区阿骄形象馆之间形成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黄石港区阿骄形象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腾退原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黄石市中医医院)向其出租的门牌编号为黄石市广场路3号副4号(即位于原告钟楼院区门前"中医院"公交车站牌正对面一幢房屋底商、由南向北第四档门面)的房屋; 三、被告黄石港区阿骄形象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按每月1540元的标准向原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黄石市中医医院)给付2017年1月1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房屋租金,及合同解除次日起至房屋腾退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四、驳回原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黄石市中医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黄石港区阿骄形象馆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42元,由原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黄石市中医医院)负担265元,被告黄石港区阿骄形象馆负担5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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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6
9
--
(2018)鄂0202民初874号
其他
原告:
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
被告:
黄石港区易东锁业,P某某
1540
一、原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黄石市中医医院)与被告黄石港区易东锁业之间形成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黄石港区易东锁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腾退原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黄石市中医医院)向其出租的门牌编号为黄石市广场路3号副10号(即位于原告钟楼院区门前"中医院"公交车站牌正对面一幢房屋底商、由南向北第十档门面)的房屋; 三、被告黄石港区易东锁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按每月1540元的标准向原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黄石市中医医院)给付2017年1月1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房屋租金,及合同解除次日起至房屋腾退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四、驳回原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黄石市中医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黄石港区易东锁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4元,由原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黄石市中医医院)负担188元,被告黄石港区易东锁业负担5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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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6
10
--
(2018)鄂0202民初879号
其他
原告:
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
被告:
黄石港区阿丰美发店,L某某
2640
一、原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黄石市中医医院)与被告黄石港区阿丰美发店之间形成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黄石港区阿丰美发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腾退原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黄石市中医医院)向其出租的门牌编号为黄石市广场路3号副2号(即位于原告钟楼院区门前"中医院"公交车站牌正对面一幢房屋底商、由南向北第二档门面)的房屋; 三、被告黄石港区阿丰美发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按每月2640元的标准向原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黄石市中医医院)给付2017年1月1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房屋租金,及合同解除次日起至房屋腾退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四、驳回原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黄石市中医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黄石港区阿丰美发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88元,由原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黄石市中医医院)负担499元,被告黄石港区阿丰美发店负担9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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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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