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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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交通违法行为 | 罚款金额100 | -- | 襄阳市公安局 | 2018-02-23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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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鄂06民辖终209号 | 上诉人 | - | -- | 准许襄阳市鸿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1-10-26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鄂樊城执字第01148-2号 | 申请人 | - | -- | 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7-13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348号 | 其他 | - | -- | -- | 2015-11-20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017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Y某某,襄阳市鸿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327158.94 | 一、原告Z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163579.47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2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43579.47元。
上述赔偿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Z某某对被告Y某某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Z某某对被告襄阳市鸿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被告鸿琰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数额及《诉讼费收费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4-03-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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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345号 | 原告 | 原告: 襄阳市鸿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湖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2015-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