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10)甬慈民初字第892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天路弹性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慈溪中学 | 982893.68 | 一、被告慈溪中学应支付原告上海天路弹性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298786.56元,其中228786.56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另70000元于原告上海天路弹性材料有限公司在被告慈溪中学处可得工程款70000元的解除冻结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二、被告慈溪中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天路弹性材料有限公司2010年4月13日前的逾期付款利息16534元,另就228786.56元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就70000元自该款项解冻的次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三、驳回原告上海天路弹性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50元,减半收取计5325元,由原告上海天路弹性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425元,由被告慈溪中学负担1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的七日内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更多 | 2010-10-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2024)浙0282民初4161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H某某 被告: C某某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