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2019-01-07 | 〔2019〕川0184执115号 | |
2 | 违反登记管理行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法行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更多 | 吊销营业执照 | -- | 崇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7-09-26 | 崇市监处字〔2017〕城西第21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9)川0184民初943号 | 被告 | 原告: 崇州市崇阳镇霞光建材 被告: 成都市星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 驳回W某某以崇州市崇阳镇霞光建材门市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6-24 |
2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8)川0184民初2351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成都市星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福 | 60000 | 一、原告Z某某与被告成都市星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5月19日签订的《星嘉装饰施工合同》于2018年8月23日起解除;
二、被告成都市星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装修款4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成都市星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00元,原告Z某某承担75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待本判决生效执行时一并由被告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9-14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
1 | 送达公告 | 买卖合同纠纷 | 成都市星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2019-04-0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川0184民初943号 | 被告 | 原告: 崇州市崇阳镇霞光建材门市 被告: 成都市星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2019-06-24 | |
2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8)川0184民初2351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C某某,成都市星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2018-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