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厚街茂欣木业经营部

注销企业
吴青辉
3万元人民币
-
东莞市厚街镇陈屋村将军岭兴业木材装饰市场H座19A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条,裁判文书5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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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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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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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9-10-24
〔2019〕粤1971执27355号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9-05-08
〔2019〕粤1971执12953号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441900603423992
旧标准
--
销售:木制品。
--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粤1971执27355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9)粤1971执273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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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2
合同纠纷
(2019)粤1971执12953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9)粤1971执129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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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3
合同纠纷
(2019)粤1971民初1613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被告:
W某某,东莞市厚街茂欣木业经营部
892474.31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871943.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12月13日,利息18696.18元、罚息1447.54元、复利386.69元,后续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计收利息,按前述利息利率再加收50%对欠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分别计收罚息和复利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市厚街茂欣木业经营部连带清偿第一判项的债务,被告东莞市厚街茂欣木业经营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W某某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47.8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982.44元,共计17707.33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已预交),由被告W某某、东莞市厚街茂欣木业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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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4
其他
(2018)粤1971执4707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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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5
其他
(2018)粤1971民初10542号
被告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被告:
Z某某,W某某,东莞市厚街茂欣木业经营部
2339743.21
一、被告Z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2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1月2日,利息(含罚息)136088.81元,复利3654.4元,后续罚息及复利分别以尚欠本金及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W某某、东莞市厚街茂欣木业经营部对被告Z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W某某、东莞市厚街茂欣木业经营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Z某某追偿;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517.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Z某某、W某某、东莞市厚街茂欣木业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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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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