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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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苏0612民初5097号之一 | 原告 | 原告: 江阴市中岳机锻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金通灵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江阴市中岳机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27元,由原告江阴市中岳机锻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2-08-23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281执264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9-03 |
3 | 票据纠纷 | (2019)苏0582民初9267号 | 原告 | 原告: 江阴市中岳机锻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 2600000 | 驳回原告江阴市中岳机锻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400元,由原告江阴市中岳机锻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更多 | 2019-12-09 |
4 | 合同纠纷 | (2019)苏0281民初9785号 | 原告 | 原告: 江阴市中岳机锻有限公司 被告: 哈托利海托阀门(杭州)有限公司 | 394340 | 一、被告哈托利海托阀门(杭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阴市中岳机锻有限公司定作款3935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倍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哈托利海托阀门(杭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阴市中岳机锻有限公司保全担保保险费用8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601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6221元(原告江阴市中岳机锻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哈托利海托阀门(杭州)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江阴市中岳机锻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9-11-26 |
5 | 票据纠纷 | (2019)苏0582民初9267号 | 申请人 | - | 1030000 |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8-05 |
6 | 票据纠纷 | (2018)苏0281民初7045号 | 被告 | 原告: 江阴华强特钢铸锻热电有限公司 被告: 江阴市中岳机锻有限公司,株洲市九洲传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500000 | 一、株洲市九洲传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阴华强特钢铸锻热电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0万元及以该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江阴市中岳机锻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株洲市九洲传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670元(江阴华强特钢铸锻热电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中岳机锻有限公司、株洲市九洲传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江阴华强特钢铸锻热电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8-08-02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2民辖终312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7-04-14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晋0109民初3024号 | 原告 | 原告: 江阴市中岳机锻有限公司 被告: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1243097.9 | 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阴市中岳机锻有限公司货款1243097.9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3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相应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2-30 |
9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16)苏0281民初15222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江阴市中岳机锻有限公司 | -- | 准许H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H某某已预交),由H某某负担。 ...更多 | 2016-11-22 |
10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16)苏0281民初9284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江阴市中岳机锻有限公司 | 31000 | 一、江阴市中岳机锻有限公司支付H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16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合计31000元。此款由江阴市中岳机锻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H某某。
二、驳回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江阴市中岳机锻有限公司负担(H某某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江阴市中岳机锻有限公司直接向他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江阴市中岳机锻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H某某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
(此业无正文) ...更多 | 2016-08-17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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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19-12-17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19-09-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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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苏0612民初5097号 | 原告 | 原告: 江阴市中岳机锻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金通灵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2022-08-25 | |
2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19)苏0582民初9267号 | 原告 | 原告: 江阴市中岳机锻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19-12-04 | |
3 | 定作合同纠纷 | (2019)苏0281民初9785号 | 原告 | 原告: 江阴市中岳机锻有限公司 被告: 哈托利海托阀门(杭州)有限公司)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19-11-20 | |
4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2018)苏0281民初7045号 | 被告 | 原告: 江阴华强特钢铸锻热电有限公司 被告: 江阴市中岳机锻有限公司,株洲市九洲传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18-07-26 | |
5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2018)苏0281民初7045号 | 被告 | 原告: 江阴华强特钢铸锻热电有限公司 被告: 江阴市中岳机锻有限公司,株洲市九洲传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18-06-21 |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281民初15880号 | 原告 | 原告: 江阴市中岳机锻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双勤民生冶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17-04-18 | |
7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16)苏0281民初9284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江阴市中岳机锻有限公司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16-08-15 | |
8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澄滨民初字第01875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B某某,江阴市中岳机锻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 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15-12-07 | |
9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江阴市中岳机锻有限公司 | 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14-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