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利友置业有限公司

注销 长三角华东
吴越
913207247945982264
1000万元人民币
-
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东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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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4)南民初字第032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连云港利友置业有限公司,锦宸集团有限公司
155712.64
一、被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Z某某防雷接地工程款58881.32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连云港利友置业有限公司在58881.32元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被告连云港利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Z某某检测费3795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2年1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220元,由被告连云港利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40元。鉴定费5000元,由原告Z某某承担1500元,被告连云港利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利友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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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1
2
其他
(2013)连民终字第0576号
上诉人
-
240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上诉人连云港利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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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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