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迪赛针织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陆中杰
91330481799647824R
1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斜桥镇油车港路1号(自主申报)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4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浙0481执9号
申请人
-
--
--
2022-01-2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481执恢190号
申请人
-
--
--
2019-12-30
3
其他
(2017)浙0481执9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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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8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浙0481民初4023号
原告
原告:
海宁市迪赛针织有限公司
被告:
海宁市翔足纺织品有限公司,冯晓强
112000
一、被告海宁市翔足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迪赛针织有限公司货款11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112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F某某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F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宁市翔足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6元,减半收取计1288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408元,由被告海宁市翔足纺织品有限公司、F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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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2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人事争议
(2020)174号
被告
被告:
海宁迪赛针织股份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04-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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