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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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冀民申979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W某某、G某某、Z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19-03-26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冀11民终2123号 | 上诉人 | - | 117600 | 一、撤销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1182民初68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G某某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Z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463949.02元,被上诉人W某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上诉人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334元,减半收取4167元,由被上诉人G某某、W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52元,由被上诉人G某某、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11-28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冀1182民初688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W某某,G某某,深州市崇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461749.03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被告G某某赔偿原告Z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750元、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264849.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25元、护理费9180元、营养费2025元、误工费17010元、残疾赔偿金45822元、鉴定费1650元、交通费750元,合计347961.77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被告深州市崇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250元、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88283.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75元、护理费3060元、营养费675元、误工费5670元、残疾赔偿金15274元、鉴定费550元、交通费250元,合计115987.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34元,减半收取4167元,由被告G某某负担3125元,被告深州市崇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0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9-18 |
4 | 其他 | (2014)深行审字第1号 | 被执行人 | - | -- | 对深州市统计局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深统罚字(201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费五十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14-05-21 |
5 | 其他 | (2014)深行审字第1号 | 被执行人 | - | -- | 对深州市统计局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深统罚字(201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费五十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14-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