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州市崇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代崇月
911311825713091326
88万元人民币
-
深州市东安庄乡西安庄五村(307国道南侧)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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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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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冀民申979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W某某、G某某、Z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9-03-26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冀11民终2123号
上诉人
-
117600
一、撤销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1182民初68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G某某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Z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463949.02元,被上诉人W某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上诉人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334元,减半收取4167元,由被上诉人G某某、W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52元,由被上诉人G某某、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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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冀1182民初68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W某某,G某某,深州市崇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461749.03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被告G某某赔偿原告Z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750元、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264849.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25元、护理费9180元、营养费2025元、误工费17010元、残疾赔偿金45822元、鉴定费1650元、交通费750元,合计347961.77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被告深州市崇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250元、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88283.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75元、护理费3060元、营养费675元、误工费5670元、残疾赔偿金15274元、鉴定费550元、交通费250元,合计115987.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34元,减半收取4167元,由被告G某某负担3125元,被告深州市崇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0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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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8
4
其他
(2014)深行审字第1号
被执行人
-
--
对深州市统计局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深统罚字(201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费五十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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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1
5
其他
(2014)深行审字第1号
被执行人
-
--
对深州市统计局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深统罚字(201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费五十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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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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