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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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空 | --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 -- | 2017-07-12 | 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兴水务复[2018]64号] | -- | 权限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 2018-10-17 | 兴义市水务局 | |
3 | 2017市邀招字25号 | -- | 招标备案 | -- | 2099-12-31 | 兴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4 | 兴水务复[2018]63号] | -- | 权限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 2018-10-17 | 兴义市水务局 | |
5 | 空 |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 | -- | 2017-06-06 | 黔西南州消防支队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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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黔2301民初13469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 被告: L某某,贵州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2021-01-13 |
2 | 追偿权纠纷 | (2020)黔2301执恢1148号 | 申请人 | - | -- | 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黔2301执恢1148号执行案件以自动履行方式执行完毕结案 ...更多 | 2020-11-30 |
3 | 合同纠纷 | (2020)黔2301民初3999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 被告: L某某,Y某某,贵州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51218.49 | 一、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与L某某、Y某某、贵州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限L某某、Y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截止至2020年4月6日止所欠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共计254695.59元,并以251218.4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5%从2020年4月7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对登记为L某某、Y某某所有的位于兴义市房屋【他项权证明号:黔(2016)兴义市不动产证明第XXX号】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前述债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4元,减半收取2677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承担77元,L某某、Y某某承担2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7-28 |
4 | 合同纠纷 | (2018)黔2301民初7453号 | 原告 | - | 1974916.8 | 一、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4月12日期间的租金1974916.8元及违约金(以租金12746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的标准,自2016年9月2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1日止;以租金197491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的标准,自2017年9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驳回贵州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Z某某、黔西南州津成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945元(其中本诉案件受理费1518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2759元),由贵州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945元,Z某某、黔西南州津成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5-21 |
5 | 其他 | (2018)黔2301执恢965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18)黔2301执恢96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4-17 |
6 | 追偿权纠纷 | (2017)黔2301执3242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3-23 |
7 | 合同纠纷 | (2017)黔2301执324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12-19 |
8 | 其他 | (2016)黔2301执127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兴义市人民法院(2016)黔2301民初176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二项的执行。
若一方当事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09-05 |
9 | 合同纠纷 | (2016)黔2301民初1761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 被告: G某某,W某某,贵州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94874.74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与被告G某某、贵州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9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二、由被告G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借款本金190152.05元及截至2016年3月10日止的利息4722.69元,共计194874.74元;并以194874.7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15%后再上浮50%自2016年3月11日起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贵州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贵州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G某某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04元,由被告G某某、贵州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上列义务,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动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16-08-08 |
10 | 合同纠纷 | (2016)黔2301民初1762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 被告: G某某,贵州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678006.92 | 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与被告G某某、贵州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由被告G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截至2016年3月1日的贷款本金824908.36元、利息24095.10元,自2016年3月2日起的罚息、复息以829003.4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确定的年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被告贵州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贵州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G某某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50元,由被告G某某、贵州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上述义务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动履行。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16-08-0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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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黔2301民初11762号 | 原告 | 原告: 贵州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Z某某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2024-03-26 | |
2 | -- | (2023)黔2301民初11765号 | 原告 | 原告: 贵州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2024-02-29 | |
3 | -- | (2023)黔2301民初8156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 被告: 贵州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L某某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2024-01-04 | |
4 | 追偿权纠纷 | (2022)黔2301民初7386号 | 原告 | 原告: 贵州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W某某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2022-11-17 | |
5 | 追偿权纠纷 | (2022)黔2301民初7381号 | 原告 | 原告: 贵州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2022-08-18 | |
6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黔2301民初12268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市支行 被告: Z某某,贵州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W某某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2021-10-27 | |
7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黔2301民初4002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 被告: 贵州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W某某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2020-10-26 | |
8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黔2301民初3999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 被告: 贵州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L某某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2020-07-24 | |
9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黔2301民初3995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 被告: X某某,W某某,贵州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2020-07-24 | |
10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8)黔2301民初7453号 | 原告 | 原告: 贵州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2018-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