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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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粤汕头核变通内字﹝2022﹞第44000022200085457号 | 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 变更登记 | 2017-01-09 | 2099-12-31 | 汕头市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汕住建许准﹝2022﹞1号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准予行政许可 | 2022-01-14 | 2025-05-21 |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 | 汕住建许准﹝2021﹞231号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 | 2021-07-01 | 2025-05-21 |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4 | 粤建许质准﹝2023﹞8549号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 | 2023-10-24 | 2026-10-24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5 | 粤建许准﹝2021﹞1945号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升级 | 2021-11-17 | 2026-11-17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6 | 河浦国税许准字〔2018〕第3号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 | 2099-12-31 | 汕头市濠江区国家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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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粤0512民初184号 | 原告 | 原告: 汕头市高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 365034.91 | 一、被告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汕头市高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45034.91元及利息(以98279.67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246755.2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二、被告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汕头市高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汕头市高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9元、保全费2245.17元,由被告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汕头市高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其中案件受理费3519元,本院予以退回;案件保全费2245.17元,由被告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付给原告汕头市高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519元;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22-05-3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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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2)粤0512民初184号 | 原告 | 原告: 汕头市高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 2022-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