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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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青01破申4号 | 申请人 | - | -- | 对深圳交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关于青海省宝通水利水电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更多 | 2018-09-11 |
2 | 其他 | (2018)青0104执159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青0104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6-06 |
3 | 合同纠纷 | (2017)青01民终1714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47元,由上诉人深圳交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2-12 |
4 | 合同纠纷 | (2017)青0104民初1195号 | 原告 | 原告: 深圳交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青海省宝通水利水电有限公司,麻吉远,L某某 | 2099800 | 一、被告青海省宝通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交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债务20215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交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青海省宝通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深圳交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青海省宝通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8300元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深圳交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M某某、L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5847元,减半收取12923.5元,由原告深圳交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1950.5元,被告青海省宝通水利水电有限公司负担109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9-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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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深圳交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08 | |
2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17)青01民终1714号 | 上诉人 | -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08 | |
3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17)青01民终1714号 | 原告 | 原告: 深圳交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 |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05 | |
4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深圳交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2017-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