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农林科学研究院

正常 京津冀华北
田国英
121301004017499600
242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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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冀0108执4246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冀0108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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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3
2
合同纠纷
(2019)冀民申9582号
申请人
-
--
驳回石家庄市农林科学研究院赵县实验基地的再审申请
2019-12-30
3
其他
(2019)冀0108执1997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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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4
其他
(2019)冀0108执1997号
被执行人
-
419927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的存款419927元(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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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5
合同纠纷
(2019)冀0133民初1776号
被告
-
--
准许原告Z某某撤诉,被告石家庄市农林科学研究院赵县实验基地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25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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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6
合同纠纷
(2019)冀01民终1510号
被告
-
60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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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8
7
合同纠纷
(2018)冀0133民初2394号
原告
原告:
石家庄市农林科学研究院
被告:
Z某某
4212
一、被告Z某某继续履行与原告石家庄市农林科学研究院赵县实验基地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Z某某退还原告石家庄市农林科学研究院赵县实验基地当季租金4212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被告Z某某在本季收获后、下一季耕种日期(2019年6月15日)前给原告石家庄市农林科学研究院赵县实验基地移交被告所承包赵县韩村镇大吕村村委会的土地7.02亩。 四、驳回原告石家庄市农林科学研究院赵县实验基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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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8
合同纠纷
(2018)冀0133民初2395号
原告
原告:
石家庄市农林科学研究院
被告:
Z某某
4020
一、被告Z某某继续履行与原告石家庄市农林科学研究院赵县实验基地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Z某某退还原告石家庄市农林科学研究院赵县实验基地当季租金4020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被告Z某某在本季收获后、下一季耕种日期(2019年6月15日)前给原告石家庄市农林科学研究院赵县实验基地移交被告所承包的赵县韩村镇大吕村村委会的土地6.7亩。 四、驳回原告石家庄市农林科学研究院赵县实验基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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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9
用益物权纠纷
(2018)冀0133民初2397号
原告
原告:
石家庄市农林科学研究院
被告:
Z某某
8214
一、被告Z某某继续履行与原告石家庄市农林科学研究院赵县实验基地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Z某某退还原告石家庄市农林科学研究院赵县实验基地当季租金8214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被告Z某某在本季收获后、下一季耕种日期(2019年6月15日)前给原告石家庄市农林科学研究院赵县实验基地移交被告所承包赵县韩村镇大吕村村委会的土地13.69亩。 四、驳回原告石家庄市农林科学研究院赵县实验基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元,由原告负担338元,被告负担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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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10
合同纠纷
(2018)冀0133民初2398号
原告
原告:
石家庄市农林科学研究院
被告:
Z某某
4296
一、被告Z某某继续履行与原告石家庄市农林科学研究院赵县实验基地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Z某某退还原告石家庄市农林科学研究院赵县实验基地当季租金4296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被告Z某某在本季收获后、下一季耕种日期(2019年6月15日)前给原告石家庄市农林科学研究院赵县实验基地移交被告所承包赵县韩村镇大吕村村委会的土地7.16亩。 四、驳回原告石家庄市农林科学研究院赵县实验基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负担65元,被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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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9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冀0102民初62号
被告
原告:
河北汇嘉园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石家庄市农林科学研究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4-04-11
2
--
(2024)冀0102民初62号
被告
原告:
河北汇嘉园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石家庄市农林科学研究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4-03-08
3
--
(2024)冀0102民初62号
被告
原告:
河北汇嘉园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石家庄市农林科学研究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4-02-02
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石家庄市农林科学研究院
被告:
D某某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2022-06-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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