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江北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
黄正国
91511900709136300H
3000万元人民币
-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街中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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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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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3年4月29日16时,我支队执法人员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中发现,巴中市江北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江北宾馆(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中段86号,法定代表人:李强,场所面积约14000平方米)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涉嫌构成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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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给予巴中市江北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1000
巴中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07-03
巴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4号
2
巴中市江北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自1999年投入运营以来至2022年10月10日前未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其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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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处罚款5万元
50000
巴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12-05
巴市执法罚〔2022〕第015号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川1902民初978号
原告
原告:
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宾馆
被告:
巴中秦鼎实业有限公司
247
一、由被告巴中秦鼎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宾馆服务费247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宾馆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宾馆承担437.5元、被告巴中秦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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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2
合同纠纷
(2021)川1902民初977号
原告
原告:
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宾馆
被告:
巴中蜀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664
由被告巴中蜀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宾馆欠款20066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00664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3日起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5元,减半收取2152.5元,由被告巴中蜀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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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3
其他
(2020)川19民终17号
被上诉人
-
25205667.8
一、撤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1902民初467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宾馆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494万元,支付截止2015年6月30日的利息10265667.8元(下余利息计算方法:自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至偿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7825元,由原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825元,由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负担117825元,由被上诉人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宾馆负担5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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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4
其他
(2019)川1902民初4673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被告:
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宾馆,巴中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5205000
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67825元,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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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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