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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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 -- | 淮安市清河消防救援大队 | 2020-04-26 | 淮河(消)行罚决字〔2020〕0023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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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5)淮中民终字第02270号 | 上诉人 | - | -- | 一、维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0117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撤销第二、四项;
二、驳回被上诉人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淮安市人民小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12-10 |
2 | 劳动争议 | (2015)浦民初字第01171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淮安市人民小学 | -- | 一、被告淮安市人民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Z某某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2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合计7301元。
二、被告淮安市人民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Z某某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2日期间经济补偿金合计14462元。
三、原告Z某某与被告淮安市人民小学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被告淮安市人民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Z某某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四、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请直接支付给对方权利人或交纳至本院帐户,收款人: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淮安清浦支行,帐号:80×××32)。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如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更多 | 2015-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