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小学

正常 长三角华东
张元国
123208114694825102
389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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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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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其他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
淮安市清河消防救援大队
2020-04-26
淮河(消)行罚决字〔2020〕0023号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5)淮中民终字第02270号
上诉人
-
--
一、维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0117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撤销第二、四项; 二、驳回被上诉人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淮安市人民小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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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0
2
劳动争议
(2015)浦民初字第0117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淮安市人民小学
--
一、被告淮安市人民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Z某某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2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合计7301元。 二、被告淮安市人民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Z某某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2日期间经济补偿金合计14462元。 三、原告Z某某与被告淮安市人民小学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被告淮安市人民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Z某某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四、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请直接支付给对方权利人或交纳至本院帐户,收款人: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淮安清浦支行,帐号:80×××32)。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如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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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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