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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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5-07-03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5-09-28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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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6)苏0506民初5813号 | 被告 | 原告: 苏州驰成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中意线业有限公司 | 583600 | 驳回原告苏州驰成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36元,由原告苏州驰成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更多 | 2017-07-31 |
2 | 合同纠纷 | (2015)吴执字第1905-1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5)吴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查实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更多 | 2015-12-19 |
3 | 合同纠纷 | (2015)吴民初字第629号 | 被告 | 原告: 苏州驰成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中意线业有限公司 | 2150 | 驳回原告苏州驰成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苏州驰成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 ...更多 | 2015-07-28 |
4 | 合同纠纷 | (2015)吴民初字第400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市中意线业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驰成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 256050.4 | 一、被告苏州驰成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租用的原告苏州市中意线业有限公司房屋内搬离并交付原告,同时支付原告自2015年3月10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以年租金人民币115000元为标准计算的房屋使用费。
二、被告苏州驰成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苏州市中意线业有限公司租赁费用33750元、电费36775.2元,合计70525.2元,扣除10000元租房保证金后,尚应支付人民币6052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或非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48元,由被告苏州驰成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更多 | 2015-05-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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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5)吴民初字第00629号 | 被告 | 原告: 苏州驰成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中意线业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15-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