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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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苏0507民初2979号 | 被告 | 原告: 苏州市翔宇交通地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良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C某某 | 99700 | 被告江苏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市翔宇交通地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桩基款人民币99700元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桩基款99700元为基数,自2009年2月20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的最后一日止)。(上述义务的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00295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8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人民币4068元,由原告苏州市翔宇交通地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68元,由被告江苏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此款原告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回,被告江苏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8-03-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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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6)苏05民终8745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良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