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郑贵森
91350124563353053L
1000万元人民币
-
闽清县梅城镇西大路518号荣域外滩A1#楼16店面
福建省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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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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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7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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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内容不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的;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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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0.2000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2000
梅城市场监督管理所
2020-12-03
梅市监罚字〔2020〕114号

信用中国 1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18>梅房许字008号
新标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8#楼整幢
2018-06-29
2099-12-31
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a08-2014014
旧标准
--
经审查,该事项的申请材料合法,安装的防雷装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福建省气象条例》第二十五条、《防灾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准予潭口工业区生活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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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闽清县气象局
3
91350124563353053L
新标准
营业执照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租赁.
2010-10-14
2030-10-13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18〉梅房许字第008号
新标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8#楼整幢
2018-06-29
2099-12-31
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
梅房许字[2013]005号
旧标准
--
1-8#整座
--
2099-12-31
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
第201814(类别:结建)
新标准
建设工程人防审批单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核
2018-04-20
2099-12-31
闽清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7
(2018)梅房许字第008号
新标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许可范围:2#、8#楼整幢
2018-06-29
2099-12-31
闽清县房管所
8
<2018>梅房许字009号
新标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楼整幢
2017-07-13
2099-12-31
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
(2018)梅房许字第009号
新标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许可范围:3#楼整幢
2018-07-13
2099-12-31
闽清县房管所
10
〈2021〉梅房许字第018号
新标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许可范围:地下室301个车位
2021-05-17
2099-12-31
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闽0124民初856号之一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
被告:
何某,福建省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某
--
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52元,退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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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2
劳动争议
(2021)闽01民终1259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福建省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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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3
劳动争议
(2020)闽0124民初2438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驳回福建省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福建省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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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4
劳动争议
(2020)闽0124民初243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福建省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8000
福建省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L某某经济补偿金180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福建省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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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5
其他
(2020)闽0124民初2103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驳回福建省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福建省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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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6
合同纠纷
(2019)闽0124民初2926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63659
一、解除福建省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C某某于2019年8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MF-2007-01)及附件; 二、C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福建省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63659元(从C某某支付的首付款136588元中扣除,剩余首付款72929元福建省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同时返还C某某); 三、C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配合福建省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及商品房网签注销手续; 四、驳回福建省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65元,减半收取5132.5元,由福建省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17元,C某某负担1515.5元(由福建省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结算后在返还首付款中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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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7
其他
(2014)梅执审字第9号
被执行人
-
--
准予申请执行人闽清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梅国土征闲费(2014)1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的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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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3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闽0124民初2074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
被告:
福建省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H某某,X某某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23-08-23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闽0124民初973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支行
被告:
福建省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W某某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23-05-0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