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无忧国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赵建军
91110108318246342P
10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12号楼二层219室
北京房无忧国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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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1)京0108民初5522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北京房无忧国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确认W某某与北京房无忧国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房无忧国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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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2
物权保护纠纷
(2018)京03民终1842号
上诉人
-
14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北京房无忧国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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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6
3
物权保护纠纷
(2017)京0105民初2299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北京房无忧国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30000
一、被告北京房无忧国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一万一千零九十九元; 二、被告北京房无忧国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鉴定费三千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负担77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由原告负担198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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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6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21)京0108民初5522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北京房无忧国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11-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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