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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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年09月23日14时15分,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锦城中队队员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临安区营销服务部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城中街806号“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办公场地二楼办公室过道设置三个垃圾桶,灰色,无标识;在二楼过道楼梯口设置一个垃圾桶,粉色,无标识,另外还有一个油漆桶,作垃圾桶用;在二楼卫生间门口设置有一个垃圾桶,灰色,无标识。执法队员在该公司内未发现有符合要求的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为该公司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投放责任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涉嫌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更多 | 2020年09月23日14时15分,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锦城中队队员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临安区营销服务部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城中街806号“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办公场地二楼办公室过道设置三个垃圾桶,灰色,无标识;在二楼过道楼梯口设置一个垃圾桶,粉色,无标识,另外还有一个油漆桶,作垃圾桶用;在二楼卫生间门口设置有一个垃圾桶,灰色,无标识。执法队员在该公司内未发现有符合要求的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为该公司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投放责任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证据一:现场照片及说明四份(拍摄于2020年09月23日14时15分),以证明当事人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城中街806号“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办公场地内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制作于2020年09月23日),以证明当事人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城中街806号“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办公场地内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制作于2020年09月29日),以证明当事人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城中街806号“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办公场地内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陈述; 证据四:受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均提供于2020年09月29日),以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鉴于当事人为本年度第一次从事该性质的违法行为,现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当事人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更多 | 500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10-11 | 杭临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2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