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时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金福民
91110108771991578U
618.8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30号1号楼三层A302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四库业绩10项。展开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信用中国 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J1000019028604
旧标准
--
变更
--
--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
j1000019028603
旧标准
--
开立
--
2025-01-30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3
91110108771991578U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北京首时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2005-01-31
2025-01-30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8)苏民申3874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8-12-12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8)京01民终1506号
上诉人
-
1094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8元,由北京首时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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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5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7)京0107民初17944号
被告
原告:
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首时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109439
被告北京首时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向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货款十万九千四百三十九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4元,保全费1079元,由被告北京首时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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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8
4
合同纠纷
(2017)苏03民终2166号
被上诉人
-
1025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25元,由上诉人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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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7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苏0391民初1223号
被告
原告:
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首时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天津鑫城天地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10-20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苏0391民初1223号
其他
-
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10-20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苏0391民初1223号
其他
-
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07-08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苏0391民初1223号
被告
原告:
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首时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天津鑫城天地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07-0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