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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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年6月16日,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和未经检验的叉车,现场对未办理使用登记和未经检验的叉车采取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详见蓬江市监杜强决〔2021〕SC0001265号),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和未经检验叉车的违法行为 ...更多 | 罚款:3.0(万元) | -- |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7-21 | 蓬江市监案罚字〔2022〕198号 | |
2 | 2021年6月16日,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和未经检验的叉车,现场对未办理使用登记和未经检验的叉车采取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更多 |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上缴国库。 | 30000 |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7-08 | 蓬江市监罚决〔2022〕75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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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4000022401053274 | 江门金龙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 江门金龙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通知书 | 2024-04-12 | 2099-12-31 |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44000022302819006 | 江门金龙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 江门金龙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通知书 | 2023-11-15 | 2099-12-31 |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蓬江核设通字﹝2020﹞第2000202890号 | 有限责任公司备案 | 生产、安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装修装饰工程。 | 2017-07-24 | 2099-12-31 |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车11粤JA0796(21) | 市场监督管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你(单位)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经审查,符合该许可事项许可条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许可范围如下:设备种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单位: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出厂编号:AT006063;注册代码:51104407002021080041;下次检验日期:2022年07月31日。 ...更多 | 2021-08-05 | 2099-12-31 |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杜阮国税许准字〔2017〕第187号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更多 | -- | 2099-12-31 | 江门市蓬江区国家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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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粤0704民初187号之二 | 申请人 | - | -- | 解除对江门泰山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北街支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7-06-23 |
2 | 劳动争议 | (2016)粤0703民初6439号 | 被告 | - | 1770 | 一、被告江门金龙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K某某返还二级人防工程师证书和执业印章一套;
二、驳回原告K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江门金龙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770元,由原告K某某承担1670元、被告江门金龙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0元;反诉受理费1065元,由被告江门金龙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被告拒不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原告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7-05-02 |
3 | 其他 | (2017)粤0704执保25号 | 其他 | - | -- | 未公布 | 2017-03-08 |
4 | 合同纠纷 | (2017)粤0704民初187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解除对江门泰山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江门江会支行的***、***、***、***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古镇支行的2011022019848461441账户及江门泰山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海伦湾61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7-03-06 |
5 | 合同纠纷 | (2017)粤0704民初187号 | 申请人 | - | 2500000 | 冻结被申请人江门泰山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7-01-22 |
6 | 劳动争议 | (2015)江中法民四终字第237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江门金龙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7-15 |
7 | 劳动争议 | (2015)江蓬法杜民初字第107号 | 原告 | 原告: 江门金龙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8825 | 一、确认原告江门金龙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在2014年5月16日至同年7月31日期间与被告W某某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江门金龙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W某某支付因2014年6月16日至同年7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6882元;
三、原告江门金龙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W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943元;
四、驳回原告江门金龙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门金龙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5-03-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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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粤0704民初187号 | 其他 | -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2017-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