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鲁0306执591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9-18 |
2 | 其他 | (2018)鲁0306民初2543号 | 原告 | 原告: 淄博鑫磊水处理配件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蓝岛防腐设备有限公司 | 40800 | 被告淄博蓝岛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鑫磊水处理配件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0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00元,财产保全费428.00元,由被告淄博蓝岛防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1-25 |
3 | 其他 | (2018)鲁0306执保843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申请执行人淄博鑫磊水处理配件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10-15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鲁0306民初2543号 | 申请人 | - | 42050 |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蓝岛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205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8-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