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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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 10000 | 南京市雨花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4-19 | 苏宁雨城执罚决202450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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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苏0114民初1223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三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被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孙家铸管铸件有限公司 | 139417.9 | 一、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三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孙家铸管铸件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孙家铸管铸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三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占有使用费139417.90元;
三、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孙家铸管铸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南京市雨花台区原渔场埂堤西下侧部分场地腾空返还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三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四、驳回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三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688元,由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孙家铸管铸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88元。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更多 | 2017-07-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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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苏0114民初8351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三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被告: L某某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2022-11-25 |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苏0114诉前调935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三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被告: L某某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2022-03-23 | |
3 | 追偿权纠纷 | (2021)皖1622民初8801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三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被告: F某某,Z某某 | 蒙城县人民法院 | 2021-12-15 | |
4 | 无因管理纠纷 | (2021)苏0114民初4052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三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被告: H某某,H某某,Z某某,W某某,H某某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2021-09-27 | |
5 | 无因管理纠纷 | (2021)苏0114民初4051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三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被告: H某某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2021-08-17 | |
6 | 无因管理纠纷 | (2021)苏0114民初4052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三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被告: H某某,H某某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2021-08-17 | |
7 | 合同纠纷 | (2021)苏0114民初4124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三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2021-08-13 | |
8 | 追偿权纠纷 | (2020)苏0114民初5115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三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被告: 南京三福基础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宜港建材有限公司,W某某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2021-02-19 | |
9 | 追偿权纠纷 | (2020)苏0114民初5115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三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被告: 南京三福基础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宜港建材有限公司,W某某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
10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7)苏01民终9065号 | 第三人 | -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