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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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C10740310118003 | -- | 劳务分包钢筋作业分包二级,劳务分包焊接作业分包二级,劳务分包混凝土作业分包不分级 | -- | 2099-12-31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
2 | (沪)JZ安许证字﹝2011﹞180382 |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许可 | 建筑施工 | 2023-02-27 | 2026-02-26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
3 | D231620382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 | 劳务分包施工劳务企业资质不分级 | 2019-11-20 | 2024-11-19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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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粤0605民初18437号之一 | 原告 | 原告: 上海闵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 | -- | 准许原告上海闵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43.45元,财产保全费1782.3元,合计4325.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闵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1-10-08 |
2 | 合同纠纷 | (2021)粤0605民初18437号 | 申请人 | - | 252460 |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2524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82.30元,由申请人上海闵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7-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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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浙0110民初12405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闵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8-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