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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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浙0109执9081号之一 | 其他 | - | -- | 终结(2023)浙0109执90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4-01-02 |
2 | 合同纠纷 | (2022)浙0109执2130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2)浙0109执21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04-14 |
3 | 合同纠纷 | (2021)浙0109民初18918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杭州)红山支行 被告: C某某 | 40906.12 | 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杭州)红山支行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455.92元,继续支付以20450.20元(本金20000元+期内利息450.2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975%计算的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C某某负担。
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杭州)红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2-16 |
4 | 合同纠纷 | (2021)浙0109民初10879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 被告: S某某,S某某 | 307134.09 | S某某、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暂计至2021年4月20日的利息3579.27元(其中期内利息3554.82元、复利24.45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50000元及期内利息3554.82元之和为基数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8299985%计算的罚息、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2元,减半收取1686元,由S某某、S某某负担。
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S某某、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9-24 |
5 | 票据纠纷 | (2020)浙0109民初13054号 | 被告 | 原告: 青岛橡六输送带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 | 31614 |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青岛橡六输送带有限公司票据利益31614元。
如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青岛橡六输送带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1-27 |
6 | 合同纠纷 | (2020)浙0109执5794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0)浙0109执57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11-25 |
7 | 合同纠纷 | (2020)浙0109民初458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 被告: J某某 | 22512.04 | 一、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2512.04元,利息及违约金合计10963.76元,及支付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上个月账单日结欠的透支本金与利息之和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以及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元,最高500元)收取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利息合计数额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2元,由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负担245元,J某某负担637元。
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4-30 |
8 | 合同纠纷 | (2019)浙0109民初19030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 被告: 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街道灯塔经济合作社,G某某,G某某 | 22379142.11 | 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街道灯塔经济合作社、G某某、G顾海华代杭州天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归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借款本金2030.271223万元,支付期内利息1391731.02元、复利74764.14元、罚息609934.72元,及支付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借款本金和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按月利率8.61‰计算的罚息(含复利)。
上述债务执行时应扣除通过破产程序已受清偿的部分。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697元,由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街道灯塔经济合作社、G某某、G某某负担。
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街道灯塔经济合作社、G某某、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4-28 |
9 | 合同纠纷 | (2018)浙0109民初4943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 被告: 浙江金首水泥有限公司 | 95364992.65 | 一、浙江金首水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借款本金10185036.74元、计算至2016年1月4日的期内利息373161.60元、复利7988.53元(执行时应扣除原告在本判决作出后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部分);
二、浙江金首水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借款本金1080万元自2016年1月5日至2018年3月8日的期内利息193244.40元、复利135236.27元以及计算至2018年8月13日的罚息2882007元,并按月利率9.255‰支付自2018年8月14日起以借款本金10185036.74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以及自2018年3月9日起以期内利息566406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复利(执行时应扣除原告在本判决作出后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部分);
三、浙江金首水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借款本金5689764.59元、计算至2016年1月4日的期内利息199639.66元、复利4086.79元(执行时应扣除原告在本判决作出后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部分);
四、浙江金首水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借款本金6032772.01元自2016年1月5日至2018年3月8日的期内利息218376.30元、复利90463.03元以及计算至2018年8月13日的罚息1358064.46元,并按月利率8.805‰支付自2018年8月14日起以借款本金5689764.59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以及自2018年3月9日起以期内利息418015.96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复利(执行时应扣除原告在本判决作出后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部分);
五、浙江金首水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借款本金4011631.45元、计算至2016年1月4日的期内利息83682.50元、复利291.07元(执行时应扣除原告在本判决作出后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部分);
六、浙江金首水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借款本金425万元自2016年1月5日至2018年3月8日的期内利息194725元、复利45188.34元以及计算至2018年8月13日的罚息794223元,并按月利率8.055‰支付自2018年8月14日起以借款本金4011631.45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以及自2018年3月9日起以期内利息278434.50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复利(执行时应扣除原告在本判决作出后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部分);
七、浙江金首水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借款本金3329359.06元、计算至2016年1月4日的期内利息51756.88元、复利170.32元(执行时应扣除原告在本判决作出后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部分);
八、浙江金首水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借款本金3526153.50元自2016年1月5日至2018年3月8日的期内利息179255.54元、复利34858.41元以及计算至2018年8月13日的罚息632443.83元,并按月利率8.055‰支付自2018年8月14日起以借款本金3329359.06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以及自2018年3月9日起以期内利息231012.42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复利(执行时应扣除原告在本判决作出后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部分);
九、浙江金首水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借款本金4550220.28元、计算至2016年1月4日的期内利息52215.31元、复利152.31元(执行时应扣除原告在本判决作出后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部分);
十、浙江金首水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借款本金4818095.77元自2016年1月5日至2018年3月8日的期内利息246390.99元、复利40382.81元以及计算至2018年8月13日的罚息795467.60元,并按月利率7.62‰支付自2018年8月14日起以借款本金4550220.28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以及自2018年3月9日起以期内利息298606.30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复利(执行时应扣除原告在本判决作出后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部分)。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200元,由浙江金首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金首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8-30 |
10 | 合同纠纷 | (2018)浙0109民初5287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 被告: 浙江金首水泥有限公司 | 203110227.34 | 一、浙江金首水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借款本金21220054.39元、计算至2016年1月4日的期内利息756000元、复利15738.30元(执行时应扣除原告在本判决作出后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部分);
二、浙江金首水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借款本金2250万元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9年3月8日的期内利息1030500元、复利385272.45元以及计算至2019年8月13日的罚息4880250元,并按月利率9‰支付自2019年8月14日起以借款本金21220054.39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以及自2019年3月9日起以期内利息1786500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复利(执行时应扣除原告在本判决作出后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部分);
三、浙江金首水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借款本金9432864.62元、计算至2016年1月4日的期内利息305760元、复利5792.40元(执行时应扣除原告在本判决作出后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部分);
四、浙江金首水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9年3月8日的期内利息323960元、复利127271.67元以及计算至2019年8月13日的罚息2113020元,并按月利率8.19‰支付自2019年8月14日起以借款本金9432864.62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以及自2019年3月9日起以期内利息629720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复利(执行时应扣除原告在本判决作出后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部分);
五、浙江金首水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借款本金16978004.73元、计算至2016年1月4日的期内利息570528元、复利11204.12元(执行时应扣除原告在本判决作出后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部分);
六、浙江金首水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借款本金1800万元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9年3月8日的期内利息502608元、复利228438.20元以及计算至2019年8月13日的罚息4095576元,并按月利率8.49‰支付自2019年8月14日起以借款本金16978004.73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以及自2019年3月9日起以期内利息1073136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复利(执行时应扣除原告在本判决作出后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部分);
七、浙江金首水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借款本金7914173.41元、计算至2016年1月4日的期内利息256532.64元、复利4859.82元(执行时应扣除原告此后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部分);
八、浙江金首水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借款本金839万元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9年3月8日的期内利息290126.20元、复利109752.35元以及计算至2019年8月13日的罚息1745338.14元,并按月利率8.19‰支付自2019年8月14日起以借款本金7914173.41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以及自2019年3月9日起以期内利息546658.84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复利(执行时应扣除原告在本判决作出后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部分);
九、浙江金首水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借款本金919296.79元、计算至2016年1月4日的期内利息2520元(执行时应扣除原告在本判决作出后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部分);
十、浙江金首水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借款本金972947.50元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9年3月8日的期内利息57797.72元、复利6786.69元以及计算至2019年8月13日的罚息147782.94元,并按月利率7.62‰支付自2019年8月14日起以借款本金919296.79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以及自2019年3月9日起以期内利息60317.72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复利(执行时应扣除原告在本判决作出后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部分);
十一、浙江金首水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借款本金2456709.42元、计算至2016年1月4日的期内利息5283.20元(执行时应扣除原告在本判决作出后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部分);
十二、浙江金首水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借款本金260万元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9年3月8日的期内利息155854.40元、复利18130.52元以及计算至2019年8月13日的罚息394919.20元,并按月利率7.62‰支付自2019年8月14日起以借款本金2456709.42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以及自2019年3月9日起以期内利息161137.60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复利(执行时应扣除原告在本判决作出后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部分)。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103元,由浙江金首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金首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8-3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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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公示催告 | -- | 杭州东朴家居有限公司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5-13 | |
2 | 送达公告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C某某(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德泽乡小米嘎村委会老村子村18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1-12-09 | |
3 | 送达公告 | 信用卡纠纷 | J某某(住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红山农场5分场079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09 | |
4 | 送达公告 | 信用卡纠纷 | J某某(住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红山农场5分场079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1-20 | |
5 | 公示催告 | -- | --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4-01-10 | |
6 | 公示催告 | -- | --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3-12-02 | |
7 | 公示催告 | -- | --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3-02-20 | |
8 | 公示催告 | -- | --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2-12-06 | |
9 | 公示催告 | -- | --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2-11-02 | |
10 | 公示催告 | -- | --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2-05-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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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109民初6477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杭州)红山支行 被告: H某某,H某某,X某某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5-28 | |
2 | -- | (2024)浙0109民初1825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杭州)红山支行 被告: Y某某,杭州宝丽德进出口有限公司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2-27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浙0109民初11580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杭州)红山支行 被告: L某某,W某某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8-21 | |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浙0109民初11580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杭州)红山支行 被告: L某某,W某某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8-21 | |
5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2023)浙0109民初4970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杭州)红山支行 被告: C某某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4-26 | |
6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浙0109民初4771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杭州)红山支行 被告: H某某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4-23 | |
7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浙0109民初3816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杭州)红山支行 被告: K某某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4-10 | |
8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浙0109民初18918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杭州)红山支行 被告: C某某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2-02-14 | |
9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浙0109民初10879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 被告: S某某,S某某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9-23 | |
10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2020)浙0109民初13054号 | 被告 | 原告: 青岛橡六输送带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