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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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C5 厂房负一层 水泵房与仓库未进行防火分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数不足两项隐患逾期未整改 | 给予杨凌工业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富海工业园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15000 | 杨凌示范区消防救援支队杨陵大队 | 2024-03-20 | 杨陵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7号 | |
2 | ①建设单位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手续、监督手续);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识别公示未实施。③室内电、气焊措施不到位、物料提升机附墙设置局部与外架连接。使用淘汰的砂浆搅拌机。④卸料平台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⑤施工单位未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未在相应部位设立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 ...更多 | 提出批评 | -- |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9-04-12 | 陕建质发〔2019〕1029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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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3)陕0403民初153号 | 被告 | 原告: 陕西福当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杨凌工业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陕西福当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3-02-06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陕0403民初417号 | 原告 | 原告: 杨凌工业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天鑫兔业股份有限公司 | 615364 | 被告陕西天鑫兔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凌工业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1153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984元,由原告杨凌工业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元,由被告陕西天鑫兔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