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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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 | 彭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17 | 〔2018〕川1403民初2018号 | |
2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9-17 | 〔2012〕雁江民初字第907号 | |
3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 | 彭山县人民法院 | 2019-03-12 | 〔2019〕川1403执244号 | |
4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 | 彭山县人民法院 | 2019-03-06 | 〔2019〕川1403执恢75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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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8-07-06 |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0-06-30 |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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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川1403执244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8-26 |
2 | 其他 | (2019)川1403执恢75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8-26 |
3 | 其他 | (2018)川1403民初2018号 | 被告 | 原告: 眉山东坡区木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眉山市彭山区宏柯塑胶有限公司 | 5485811.46 | 一、被告眉山市彭山区宏柯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眉山东坡区木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90000元及利息3174866.46元;
二、原告眉山东坡区木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眉山市彭山区宏柯塑胶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房屋抵押的他项权证:P某某(2003)他字第××号,以及抵押物登记证载明的:塑机4台)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眉山市彭山区宏柯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眉山东坡区木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服务费2209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01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原告同意在执行中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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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川1403民初2018号 | 被告 | 原告: 眉山东坡区木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眉山市彭山区宏柯塑胶有限公司 | 彭山区人民法院 | 2018-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