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
廖晓东
9151062374960036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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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一环路北段951号至985号中江凯美商贸综合楼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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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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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中江民初字第124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L某某,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D某某,Q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支公司
138400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20日内向原告Z某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共计74776.55元(见费用计算详单)。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20日内向原告Z某某赔偿医疗费(包括后续治疗费1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651.67元(已品迭被告L某某已给付的22000元及垫付的医疗费109.9元)。 三、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20日内向原告Z某某赔偿医疗费(包括后续治疗费1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5761.57元(已品迭被告L某某已给付的8000元)。 四、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4元,由原告负担234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650元,被告D某某负担650元(该费用原告已垫付,待本判决生效执行时,由被告L某某、D某某一并向原告Z某某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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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0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中江民初字第124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L某某,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D某某,Q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支公司
27760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20日内向原告Z某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共计5592.11元(见费用计算详单)。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20日内向原告Z某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880.81元。 三、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20日内向原告Z某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880.81元。 四、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元,由原告负担97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75元,被告D某某负担75元(该费用原告已垫付,待本判决生效执行时,由被告L某某、D某某一并向原告Z某某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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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17)川0180民初399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Z某某,W某某,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
简阳市人民法院
2017-10-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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