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恒儒置业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
刘琦
91370705MA3M7L788C
10000万
-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1473号恒易宝莲金融中心C座11号商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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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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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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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潍坊恒儒置业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于2020年3月15日开始对宝通街与机场路交叉口以南500米路东新茂家园建筑工地的建筑垃圾进行清运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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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对其进行罚款
--
潍坊市城市管理局
2020-06-01
潍管行处字〔2020〕第5-0010号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0705民初7313号
被告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被告:
L某某,S某某,潍坊恒儒置业有限公司
638716.09
一、被告L某某、S某某、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借款本金635716.0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3年7月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35338.11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但利息、罚息、复利合计年利率不超过24%); 二、被告L某某、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 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对被告L某某、S某某名下奎文区××街××号××号楼2-402房产在第一项、第二项所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11元,减半收取5255.5元,案件申请费3875元,合计9130.5元,由被告L某某、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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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2
2
侵权责任纠纷
(2021)鲁0705民初515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L某某,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恒儒置业有限公司
--
一、被告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各项损失共计86154.3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8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169元,由被告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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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1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L某某,潍坊恒儒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7-11
2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1)鲁0705民初515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L某某,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恒儒置业有限公司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2021-12-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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