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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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用益物权纠纷 | (2017)晋02民终2200号 | 被上诉人 | - | 15111.36 | 一、撤销天镇县人民法院(2017)晋0222民初27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天镇县逯家湾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登记在G某某名下的0.8亩土地征用补偿款15111.36元给付给W某某。
一审案件受理费1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Y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2-11 |
2 | 用益物权纠纷 | (2017)晋0222民初278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天镇县逯家湾镇人民政府 | 15111.36 | 一、天镇县逯家湾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登记在G某某名下的0.8亩土地征用补偿款分别给付W某某12111.36元,给付Y某某3000元。
二、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8元(W某某已预交),由W某某负担50元,由Y某某负担1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9-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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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 (2017)晋02民终2200号 | 被上诉人 | - |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