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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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 -- |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 2015-07-20 | 〔2015〕衢开执民字第845号 | |
2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 2015-07-06 | 〔2015〕衢开执民字第00784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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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浙0824民初244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同春工贸有限公司,陈来兴,L某某,开化县金汇担保有限公司 | -- | ?
本案按原告浙江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19-01-29 |
2 | 其他 | (2019)浙0824民初235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佳印包装有限公司,W某某,陈来香,浙江兴达活性炭有限公司,赖庆荣,浙江同春工贸有限公司,陈来兴,L某某 | -- | ?
本案按原告浙江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19-01-28 |
3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2018)浙0824执1169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开化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4执1169号案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8-07-03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浙0802执83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7-25 |
5 | 其他 | (2015)衢开破字第5号 | 申请人 | - | -- | 一、批准浙江兴达活性炭有限公司、浙江同春工贸有限公司、衢州裕兴五金电器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浙江兴达活性炭有限公司、浙江同春工贸有限公司、衢州裕兴五金电器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7-06-02 |
6 | 其他 | (2015)衢开破字第5号之九 | 申请人 | - | -- | 一、批准浙江兴达活性炭有限公司、浙江同春工贸有限公司、衢州裕兴五金电器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浙江兴达活性炭有限公司、浙江同春工贸有限公司、衢州裕兴五金电器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7-06-02 |
7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2016)浙0824民初1821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同春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1255020 | 一、撤销浙江同春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至10月16日对被告Z某某清偿627510元债务的行为。
二、被告Z某某返还原告浙江同春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62751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947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9-30 |
8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2016)浙0824民初2358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同春工贸有限公司,衢州裕兴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 2135375 | 驳回原告浙江华康药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883元,减半收取11941.50元,由原告浙江华康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9-28 |
9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2016)浙0824民初2358号 | 被告 | 原告: 浙XX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同春工贸有限公司,衢州裕兴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 2135375 | 驳回原告浙XX康药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883元,减半收取11941.50元,由原告浙XX康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9-28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杭下商初字第03431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济海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同春工贸有限公司,陈来兴,L某某,浙江兴达活性炭有限公司,衢州裕兴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 22109690.47 | 一、确认被告浙江同春工贸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杭州济海投资有限公司货款8721172.44元、违约金1388518.03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10日,此后以日万分之八计至2015年10月21日)。
二、确认被告浙江兴达活性炭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同春工贸有限公司的前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C某某、L某某、衢州裕兴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同春工贸有限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济海投资有限公司。
四、原告杭州济海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就C某某持有的浙江兴达活性炭有限公司1200万元(万股)【见(开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14)第25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拍卖、变卖或以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4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7458元,由浙江同春工贸有限公司、C某某、L某某、浙江兴达活性炭有限公司、衢州裕兴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更多 | 2016-01-0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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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破产文书 | -- | -- | 开化县人民法院 | 2015-11-08 | |
2 | 公示催告 | -- | -- |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2012-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