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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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明宁税一)许准字﹝2020﹞第(72)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0-06-03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宁化县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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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9)闽0424民初21号 | 原告 | 原告: 三明市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Z某某 | 10000 | 准许三明市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三明市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01-17 |
2 | 继承纠纷 | (2018)闽0424民初1149号 | 第三人 | 原告: Z某某1 被告: Z某某2,W某某1,W某某2 | 12000 | 准许Z某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Z某某1负担 ...更多 | 2018-12-19 |
3 | 继承纠纷 | (2018)闽0424执异3号 | 被执行人 | - | -- | 驳回Z某某1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更多 | 2018-02-22 |
4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4)宁民初字第997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三明市昊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X某某,三明市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86840 | 一、被告X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各项损失合计54257.46元。
二、被告三明市昊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主文确定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1元,减半收取985.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345.5元,被告X某某、三明市昊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12-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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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3)闽0424民初1551号 | 原告 | 原告: 三明市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 | 宁化县人民法院 | 2023-08-23 |